起侮辱性绰号也算校园欺凌!湖南拟修订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11月29日上午,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就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时隔多年,《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再次迎来“大修”,湖南如何进一步织密法治网,为“少年的你”保驾护航?通过梳理,记者发现此次《办法(修订草案)》增加了许多新的亮点。
亮点一:全国首例防性侵害单独成章
普及防性侵害教育知识,政府部门和社会都需要参与。《办法(修订草案)》针对防性侵害设立特殊保护专章,对防性侵害教育、性侵害行为的发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从业查询、受害人的医疗救治、生活教育保障作出了规定。
据湖南省人大社会委负责同志介绍,设立防性侵害特殊保护专章,在全国尚属首例。
在分组审议上,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强调了防性侵害教育的重要性。他表示:“在防性侵害教育问题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共产主义青年团等单位应当定期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普及防性侵害教育知识,指导学校、幼儿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防性侵害教育。”同时,该常委会组成人员还表示,有关部门还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防性侵害教育的宣传。
《办法(修订草案)》中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定期对教职员工和未成年人进行防范性侵害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应当将性安全教育与性侵害防范教育纳入对学校的考核体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年龄阶段和身心发展特点进行性安全教育和防范性侵害教育。
《办法(修订草案)》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提交承诺书,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吸毒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引入。
亮点二:细化校园欺凌情形
校园欺凌事件时常发生,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对此,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需要细化校园欺凌的具体情形,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安全。
《办法(修订草案)》中规定,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应当被认定为欺凌行为。《办法(修订草案)》指出,校园欺凌不仅仅指身体欺凌,辱骂、起侮辱性绰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恶意排斥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也属于校园欺凌。
对于欺凌行为的处理,《办法(修订草案)》中指出,学校发现欺凌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开展调查,并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协同有关机关做好协调和疏导工作,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被欺凌的未成年学生申请转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将其就近转入其他同类型的学校。
亮点三: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和医疗美容服务
此次《办法(修订草案)》对文身美容服务进行了规定,文身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医疗美容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和医疗美容服务的,可以向民政、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置。
亮点四:加强监管防网络沉迷
伴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孩子们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网络不良信息的侵害。
《办法(修订草案)》专门设置了网络保护章节,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产品和服务设置未成年人网络防沉迷模式,完善实名实人验证、功能限制、时长限定、内容审核、算法推荐等运行机制,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潇湘晨报记者章杨梓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