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特种车辆在工作中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要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吗?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投保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给予赔偿。但对于如混凝土泵车、汽车起重机这样的特种车辆在工地作业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该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呢?
案例一
案涉车辆混凝土泵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浦某某,在被告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投保机动车种类为特种车辆,使用性质为特种车。
被告浦某某雇佣案外人驾驶该混凝土泵车承运混凝土,在操作混凝土泵车向6楼输送混凝土过程中,泵车的输送管末端因充满混凝土而甩了起来,打中正在6楼平台工作的朱某某,致其从6楼摔下。朱某某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诊断,朱某某系高处坠落致胸部损伤死亡。
案例二
案涉车辆一汽车起重机登记所有人为被告龙某某,在被告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C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为100万元的特种设备责任保险。
龙某某雇佣赵某某驾驶该汽车起重机在石场起吊大型石料,原告夏某某为负责石料装载的工人,在扶着吊起的石料准备装车时,固定石料的绑带突然滑落,石料砸到夏某某身上,致其受伤。经鉴定,夏某某构成九级伤残。
保险公司:
案涉车辆未在道路通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承保特种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均辩称,原告的损害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交强险的保险赔偿责任。案涉车辆既未在道路上发生事故,也未在道路上通行,不属于交通事故,也不属于能够参照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情形;事故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受害人与侵权人按各自过错分担损失,保险公司并非侵权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
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宣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案涉车辆为特种车辆,不同于普通的机动车,其必然要基于通行、行驶等基础功能进行吊装作业,两种属性不可分割,但主要用途在于特殊作业而非道路行驶,更多的事故是发生于作业过程中。
保险公司对于投保车辆的性质、类型和用途是明知的,也预见到此类特种车辆在道路行驶状态下发生事故是小概率事件,而在吊装作业时发生事故是大概率事件,所以投保时所缴保费也比普通机动车要高得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亦明确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仍然可以适用该条例,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甘仕恩 通讯员 张丕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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